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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来源:政协商州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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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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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5月7日政协商州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商州“五区”建设、奋力谱写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商州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商州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商州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商州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商州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八)决定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商州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延长任期;

(十二)指导镇、街道政协联络组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以及中共商州区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审议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商州区委和商州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报告、重要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商州区委、商州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和情况的通报、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

(六)审议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中心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商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有代表性人士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实行群众代表列席常委会议制度。列席人员可由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推荐,群众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列席申请,是否列席由办公室审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商州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