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2年5月7日政协商州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商州“五区”建设、奋力谱写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凝聚共识、贡献智慧、汇聚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等,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协助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央和省、市、区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区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区政协的区级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或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抓好党支部建设及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含兼职),人选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从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全体委员的30%以内,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人选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议,并提交常委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可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决定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拟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把关,报分管副主席审定;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商州区委员会或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经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