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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 来源:政协商州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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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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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2022年5月7日政协商州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新要求,着力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委员管理机制,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促进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以及中共商州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在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有对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条  有通过政协商州区委员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四条  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五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  有声明退出政协商州区委员会的自由。

第七条  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  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政协商州区委员会资格的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九条  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决议、政协商洛市委员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第十条  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政治荣誉感和责任感,广交各界朋友,努力成为参政议政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行业界别的模范。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各界群众,深入界别群众之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凝聚共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团结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专委会、中心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应及时回复。已确认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委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本职工作取得成绩、获得奖励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学习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省、市、区政协有关文件和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及政策,学习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相关方面理论知识。

第十五条  不断熟悉和把握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了解和掌握区情、社情和民情。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委员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及委员活动日等学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委员出席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议政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通过分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前应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会议期间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协商、评议等专题活动,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对我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会议或视察调研活动,参与讨论或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十九条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应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积极参加提案协商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二十条  围绕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人每年至少反映一篇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传递爱心、扶危济困,弘扬社会正能量,每年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实事。

 

第四章  委员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章参与民主监督是政协委员的权利。每名政协委员都要踊跃接受政协商州区委员会的推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邀请,认真参加有关座谈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踊跃担任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或与有关党政部门联动组织的,或党政部门邀请参加的调研、检查、评议、督查等工作,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提升政协工作社会影响。

    

第五章  委员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理顺委员管理机制,将全体委员划分至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委会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委员的履职组织和日常服务、管理、考核等工作,委员建言献策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并向区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通知精神,健全完善中共党员委员管理的制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支部活动,推动各专门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实行签到考勤制。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因故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事先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全体会议期间,书面通报各次大会缺席人员,常委会议期间书面通报上次常委会缺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或建言献策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委员建言献策服务中心分别负责考核统计。

第二十八条  由区政协委员建言献策服务中心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以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建好履职档案并发挥其作用。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推荐连任下一届委员、常委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每年表彰优秀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协商成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委员履职典型事例,并向委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促进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十条  对于每届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履行职责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以履职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劝辞委员职务、撤销委员资格等方式处理。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或组织的各类活动,或中途缺席、请人代替参加的委员,由政协领导对其履职谈话;对无故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或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的委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届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累计2次未经请假和批准,或3次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研究除名;对累计3次未经批准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讨论、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因调离本区,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经主席会议研究,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逾期1个月内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因违法违纪嫌疑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委员资格。经执法执纪机关确认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委员资格。终止或撤销委员资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撤销委员资格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因违法违纪被判刑或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撤销委员资格。

 

第六章  委员联络服务

 

第三十三条  注重了解委员履职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坚持委员活动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走访委员和委员活动日活动,加强委员联系联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为委员订阅、赠送《各界导报》等学习刊物,寄送有关文件资料,帮助委员及时了解政协工作。加强与区政府部门的对口联系与协商,定期向委员通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丰富委员联谊活动,适时组织举办委员摄影、书画展览等各类文体活动;组织委员参加社会活动,开展医疗、科技、文化下乡活动及义演、义诊、募捐、慈善、环保等公益活动;邀请委员走进政协,举办专题讲座;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和载体,策划委员访谈宣传栏目。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各种会议和活动,提前通知委员,确保委员有充分准备。保持与委员所在界别和工作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委员参加政协工作,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第三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提出批评和发表意见受到阻挠、打击报复的,政协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促进委员科学高效履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