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员视察调研管理办法
(2022年5月7日政协商州区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调研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调研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商州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视察调研,切实把情况吃透、问题找准,参政参到关键处,议政议到点子上,使建言献策具有参考价值;坚持求同存异,吸纳不同意见,实现发扬民主与增进共识相统一;坚持改进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视察调研活动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 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重大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和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五条 视察调研的议题由政协商州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调研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视察调研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会议成员集中视察调研、专门委员会专题视察调研、界别委员专题视察调研等。
第七条 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或专题协商活动。区政协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调研,要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九条 视察调研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与镇街道党政领导或部门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在时间、经费、工作上给予保障支持,为委员履职营造宽松环境。
第十一条 根据视察调研情况和视察调研组成员意见及时撰写视察调研报告。视察调研报告要尊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分析和归纳问题,努力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要文风朴实,言简意赅,观点鲜明,言之有物。
第十二条 把视察调研与政协履行职能的多种方式结合起来,加强视察调研成果整合与共享,综合运用视察调研报告、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建言献策。可推荐委员代表在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上发言。
第十三条 视察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视察调研成果应按程序审定。视察调研报告需报请主席会议研究,视察报告需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强化视察调研成果的跟踪、反馈和评估,促进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及时跟踪区委区政府领导对视察调研成果的批示情况,收集党政部门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吸收运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调研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探索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调研成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重要视察调研活动可邀请新闻记者随行进行报道。